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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促进城市配送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6-03-22 17:45:42 作者: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促进城市配送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6〕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42号)精神,加强我省城市配送体系建设,提高城市配送发展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城市配送服务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完善机制、整合资源、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创新驱动,营造城市配送发展的良好环境,推进城市配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传统仓储向现代化配送和供应链管理转变,满足广大居民消费升级、现代流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市场运作,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配送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提高城市配送服务能力。加强政府统筹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宏观引导,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资源整合,绿色环保。合理有效组织商业、物资、邮政、供销等仓储、配送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更新改造城市配送设施装备,发展绿色配送,减少交通堵塞、噪音、尾气排放等影响,改善城市居住环境。
  统筹协调,分类推进。以培育市场主体、优化城市配送网络布局、完善城市末端网络、创新城市配送模式为重点,在城市快速消费品、生鲜食品、医药、农资、危险化学品等领域率先突破,促进城市配送体系整体协调发展。
  创新驱动,注重效率。以企业为主体,加强产学研合作,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城市配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资源共享,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链条,提高配送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发展目标。
  构建覆盖全省、需求匹配、层级合理、高效便捷、绿色环保、监管有力的城市配送服务发展新格局,在网络布局、设施装备改造升级、技术应用、标准推广、模式创新、功能完善、交通管控、市场监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提升城市配送网络化、信息化、标准化、专业化、社会化和国际化水平,提高城市配送效率,降低配送成本。到2020年,城市配送网点覆盖率达到60%以上,连锁零售企业商品购进统一配送率达到80%以上。
  二、重点任务
  (四)优化城市配送服务网络布局。
  推进传统仓储、运输、商贸、供销、邮政、快递业转型升级,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形成层级合理、规模适当、需求匹配的城市配送节点网络。增强重要商品的口岸、区域和跨境多式联运、仓储中转分拨与配送能力,提高城市配送的协同化、精细化水平。在交通枢纽、口岸、能源和产业基地、工业产业园区、特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周边,规划发展一批综合性、跨区域、辐射范围广、大批量货物中转、仓储、加工型物流园区和海外仓储物流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沈阳海关、大连海关、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口岸办、省供销社配合)在城市周边、商贸业集聚区、批发市场、居民集中区附近,培育发展一批城市配送中心;在城市社区等末端配送需求集中区域,培育发展一批末端配送网点。(省商务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配合)
  (五)建设城市配送信息服务平台。
  鼓励和引导物流园区、城市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建设企业信息系统。支持基础较好、具有较强资源整合能力、品牌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的企业投资建设全省城市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集成城市配送信息服务、电子商务、供应链融资、电子政务、信用评价等综合服务功能,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开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数据共用,提高商品供应、批发、配送、末端网点和金融等增值服务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配送信息化水平,形成技术、安全监管接口标准统一、服务管理规范的全程透明可视化、智能化、一体化、国际化的城市配送信息服务系统,逐步解决“信息孤岛”问题,降低交易成本。(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沈阳铁路局配合)
  (六)改造升级配送设施装备与技术。
  鼓励和引导一批企业将自用停车场、配送站点向社会开放。在城市商业中心区和公共服务区建设配送停车和装卸场地,为配送车辆提供停靠、装卸便利。(省商务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邮政管理局、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省供销社配合)鼓励和引导城市配送园区和企业应用条形码、射频识别、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订货、库存控制、集装单元、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配送路径优化等物流新技术。(省商务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厅、省公安厅、沈阳海关、大连海关、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配合)鼓励企业采用立体仓储、绿色仓储、移动货架、搬运装卸、分拣加工、节能和清洁能源及新能源运输工具、特种车辆、以及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初加工、低温仓储、冷藏保鲜、冷链运输等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专业化的设施装备;建设城市配送信息追溯系统和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系统,提高城市配送的现代化、柔性化水平。(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厅、省农委、省邮政管理局、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省供销社配合)
  (七)推广先进的配送模式与服务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配送中心建立战略联盟,加强合作,统筹管理,对区域内用户实施共同配送。鼓励大型连锁商业配送中心,通过统一采购、标准、价格、配货、标识、核算与管理,为所属门店和社会网点实施统一配送。支持医药、食盐、烟草、农资和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商品流通企业建立全程跟踪、控制与监管的专业化配送中心。(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农委、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配合)鼓励电子商务和快递业联动发展,推动快递企业与商业机构、便民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组织、机关学校管理部门,以及第三方企业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提高区域和城市内快递物流配送的快速、准时、个性化服务水平。(省商务厅牵头,省邮政管理局、沈阳铁路局、省供销社配合)
  (八)加快城市配送国际化进程。
  以沈阳、大连、营口、丹东、锦州等口岸为重点,充分发挥大连保税港区、沈阳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营口、盘锦、铁岭等地保税物流中心的政策和功能优势,培育发展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的国际物流园区、城市配送中心和快递转运中心,提高国际采购、国际中转、国际配送、保税仓储、出口加工和集散分拨配送能力。鼓励国内物流企业同国际先进物流企业合作。培育发展一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促进海外服务网络建设,拓宽市场发展空间,提高外贸运输代理主导权控制能力和规模化水平。努力打造连接海内外、沟通沿海地区、辐射东北及内蒙古东部腹地、面向东北亚的跨境物流配送网络,促进国内外干线运输与支线配送网络的有效衔接。(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厅、沈阳海关、大连海关、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口岸办、省供销社配合)
  (九)加强城市配送标准化建设。
  推进仓储、配送、流通加工等城市配送关键环节的标准化、专业化。宣传贯彻实施大型商场、超市等商业设施配送停车场地的配建标准、仓储业管理办法、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网络零售仓储作业规范与评价、绿色仓库要求及评价、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等有关标准。(省商务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沈阳铁路局、省质监局配合)宣传贯彻实施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要求等有关标准。允许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电动三轮车等小型运输工具合法合规实施终端配送作业。(省邮政管理局牵头,省公安厅配合)完善城市配送车辆技术标准和通行管理,统一车辆标识。宣传贯彻实施车用起重尾板加装与使用技术要求等有关标准。(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厅、省邮政管理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先照后证”改革措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全面落实监管职责,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工商局牵头,省交通厅、省公安厅、沈阳海关、大连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允许物流企业经营网点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各级政府负责)快递等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的资质,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通过备案获得。(省交通厅牵头,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配合)简化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手续,优化审验程序,基本实现网上年审。(省交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配合)
  (十一)保障合理用地。
  将物流仓储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兴办配送中心,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强化物流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强度,按照规定认真落实物流用地税收优惠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配合)
  (十二)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省直相关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城市配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大力推进城市配送发展。(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商务厅、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配合)。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参与城市配送体系建设。建立银企合作平台,完善对接机制,进一步拓宽物流企业投资融资渠道;鼓励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推进城市配送企业与金融业融合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探索适合物流业发展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在审贷机制上建立绿色通道,加大城市配送企业贷款投放力度。(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配合)
  (十三)便利城市配送车辆通行。
  落实国家城市配送车辆运行管理相关政策。合理规划配送车辆通行区域和时段,合理确定配送车辆停靠卸货区域,完善配送车辆通行、停靠有关的交通标志、标线。(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厅、省邮政管理局配合)研究推广配送车辆快速卸货作业技术,严厉打击客车载货,非法运营等违法行为。(省交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配合)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通行费。(省交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等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企业的配送车辆,根据城区道路交通条件提供通行和停靠便利。(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厅、省邮政管理局配合)
  (十四)规范配送市场秩序。
  加强城市配送信用体系建设,培育物流信用服务机构,完善城市配送和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检测和信誉考核制度,科学制定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周期等,建立分类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物流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引导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保障城市配送安全。(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配合)
  (十五)加强物流配送监管。
  落实国家物流配送安全监管制度、跨境物流生物安全监管制度以及交通运输管理、收寄物品验视、交寄人员和企业信息实名登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省综治办牵头,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沈阳海关、大连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沈阳铁路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配合)加强跨境物流检验检疫监管。依法查处禁止通过跨境物流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防止疫病疫情传入、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物种资源流失,保护国门生物安全。(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对城市配送价格的动态监测,研究建立价格监测分析制度,引导市场合理价格的形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城市配送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串通商定价格和以低运价抢夺货源、排挤竞争对手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城市配送企业收费不公示、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行为。(省物价局牵头,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配合)
  四、组织实施
  (十六)健全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主导,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部门协调配合、企业广泛参与、公众支持认同的工作格局,推进城市配送运营与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配合)
  (十七)加强规划布局。
  各级政府要将构建城市配送服务体系有关内容纳入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贸物流、农村物流、邮政快递等相关发展规划,整合利用现有配送资源,合理布局城市配送服务网络,完善城市配送基础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邮政管理局配合)
  (十八)组织试点示范。
  组织实施城市配送试点示范工作,在网络布局、设施装备改造升级、技术应用、标准推广、模式创新、功能完善、诚信经营等方面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质监局、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配合)
  (十九)加强配送运行监测。
  建立全省城市配送重点物流园区、城市配送中心联系制度,加强配送运行监测,开展配送运行情况调查,及时分析和报告行业发展动态和趋势,就重大变化与问题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配合)
  (二十)加强人才培训。
  依托省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行业协会,建立一批城市配送人才培训基地。将具备条件的城市配送相关职业纳入政府补贴指导目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配合)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5日